该调查程序的受理 —— 比利时
*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调查程序不需要缔约国的具体接受。它从《公约》在该国生效时开始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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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》第13条 - 根据《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》的调查程序
| 根据《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》的调查程序 | 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》第13条 | 受理 | 2014年05月30日 | 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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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妇女公约任择议定书》第8-9条 - 根据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》的调查程序
| 根据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》的调查程序 | 《妇女公约任择议定书》第8-9条 | 受理 | 2004年06月17日 | 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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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强迫失踪公约》第33条 - 根据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》的调查程序
| 根据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》的调查程序 | 《强迫失踪公约》第33条 | 受理 | 2011年06月02日 | 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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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》第6-7条 - 根据《残疾人权利公约》的调查程序
| 根据《残疾人权利公约》的调查程序 | 《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》第6-7条 | 受理 | 2009年07月02日 | 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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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禁止酷刑公约》第20条 - 根据《禁止酷刑公约》的调查程序
| 根据《禁止酷刑公约》的调查程序 | 《禁止酷刑公约》第20条 | 受理 | 1999年06月25日 | 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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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经社文权利公约 任择议定书 》第十一条 - 《经济、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》下的调查程序
| 《经济、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》下的调查程序 | 《经社文权利公约 任择议定书 》第十一条 | 受理 | 2014年05月20日 | 17 |